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西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雍小东与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小东,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雍小东。被执行人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小东与被执行人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1、原告雍小东与被告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8日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雍小东退还多收取的费用16932元。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雍小东负担72元,被告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4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分批分次将多收取的费用16932元及案件受理费1143元履行完毕,并负担执行费17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