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9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汇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汇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914-4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汇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殷建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皇甫志恒,乌鲁木齐市天平法律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93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学。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9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15255.72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