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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敏华与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华,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黄敏华。被执行人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敏华与被执行人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白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需赔偿申请执行163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53元,合共165853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8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