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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何阿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97号罪犯何阿鹏,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吴村。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乾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阿鹏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在监区控制病情期间,能积极配合地面改造人员干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听从指挥,服从管理,表现良好。该犯自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348分。该犯有依据证明,家庭属于贫困家庭,无能力缴纳所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阿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48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何阿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阿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