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麦行非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麦积区三岔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天水市麦积区三岔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麦行非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柴××,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三岔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4)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擅自占用天水市麦积区三岔乡吴寨村五组集体土地20401.02平方米,用于易地搬迁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20401.0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限期办理用地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三岔乡人民政府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三岔乡人民政府天国土罚字(2014)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李明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海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