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终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尹大军与邢芳、张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大军,邢芳,张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终字第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大军,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芳,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云,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继武,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大军与被上诉人邢芳、张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尹大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尹大军于2014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大军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均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尹大军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94元,由尹大军负担7444元,邢芳负担1000元、张素云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39元减半收取3019.5元,均由尹大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胡全智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议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