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执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中香与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香,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33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中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炳椿,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