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调确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二分公司与申请人赵永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二分公司,赵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1285号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二分公司。负责人刘澍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蒙华,公司职工。申请人赵永胜,男,汉族,现住临河区磴口县。委托代理人王智跃,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临河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二分公司与申请人赵永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高景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二分公司与申请人赵永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5日经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二分公司与申请人赵永胜解除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品牌使用协议》。(蒙L226**蒙L92**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景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