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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红珍诉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珍,李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周红珍,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大振,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民,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福安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光榕、肖春花,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珍与被告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珍于2014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李民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珍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秋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