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温振与韦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振,韦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温振,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韦海林,男,1995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