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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稷行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稷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原东来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国土资源局,原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稷行执字第110号申请人稷山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稷山县振兴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乔彦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更茂,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原东来,男,48岁,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上胡村。关于申请人稷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原东来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申请人送达的稷国土化处字(2014)第2号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稷国土化处字(2014)第2号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原东来在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侯彦登审 判 员  黄回狮代理审判员  宁海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