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芗民初字第69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厦门通城建辉工贸有限公司与漳州宇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通城建辉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宇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6926号原告厦门通城建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杨天明,总经理。被告漳州宇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小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通城建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宇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通城建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被工商局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通城建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元,由原告厦门通城建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