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自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忠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茂,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自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茂,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方,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忠茂与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4050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0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