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建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4)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方某在本市乾潭镇陵上村其岳母胡某家中,乘胡某外出之际,从房间衣柜的衣服内窃得胡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本,后用该存折从银行取走人民币51600余元。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在本市乾潭镇陵上村其岳母胡某家中,乘胡某外出之际,欲再次窃取胡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因被胡某发现而未成功。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赔人民币51600元给被害人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日志登记簿、农村信用社定期一本通存折复印件、发还清单、农村信用社业务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存折复印件、刑事责任追究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