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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叶俊峰与黄青松、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俊峰,黄青松、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叶俊峰,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舒城县。被执行人黄青松、潘胜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青松、潘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青松、潘胜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青松、潘胜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胜在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的2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三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