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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唐春霞与郭艳梅、刘世江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霞,郭艳梅,刘世江,李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唐春霞。被执行人郭艳梅。被执行人刘世江,系郭艳梅之夫。被执行人李丹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世江、郭艳梅在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时代都市花园1号楼东3单元5层西户有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0244,房屋所有权人刘世江,共有人郭艳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江、郭艳梅共有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时代都市花园1号楼东3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