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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564号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翠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红,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亦家,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7元,减半收取4578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48元,由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