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鄢清丰、陆兰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清丰,陆兰珠,福建省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鄢清丰,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南雅镇集瑞村南山下中新弄12。申请执行人陆兰珠,女,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福建省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新区83-84-92#地块安达D#楼。法定代表人徐岩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清丰、陆兰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目前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别案诉讼保全,目前无法进行处置,其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7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