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871号原告:施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章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希彤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