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乐财与张成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乐财,张成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355号申请人杨乐财。被申请人张成进。申请人杨乐财诉被申请人张成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应价值的财产,原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应价值的财产。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1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进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钦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