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7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白军与燕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军,燕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726-1号原告白军,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2月,陕西省人。被告燕耀军,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3月,陕西省人,。原告白军与被告燕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燕耀军坐落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X号X幢X单元X室予以查封(产权证号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燕耀军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Z号Z幢Z单元Z室(产权证号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光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