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董克垒与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克垒,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金初字第10号原告董克垒。委托代理人王正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国伟,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克垒因与被告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克垒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克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董克垒承担。审 判 长 刘松云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邓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