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南皮县裕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皮县裕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南皮县裕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全良。申请执行人南皮县裕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全良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全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全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南皮县支行62×××63账户存款40000元,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保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