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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94号原告:余某甲,女,住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乙,男,住铜陵市郊区。原告余某甲与被告余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余某甲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