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94号原告:余某甲,女,住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乙,男,住铜陵市郊区。原告余某甲与被告余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余某甲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