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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与孙西宏、孙书芹、徐炳全、刘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孙西宏,孙书芹,徐炳全,刘云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驻地。负责人王海江,职务行长。被告孙西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书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炳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云秀,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与被告孙西宏、孙书芹、徐炳全、刘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孙西宏、孙书芹、徐炳全、刘云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承锡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王宝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