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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朱同常与庐江县锦依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同常,庐江县锦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1356号申请执行人朱同常,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庐江县锦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55456312-0。法定代表人:王冰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40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庐江县锦依服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庐江县锦依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QG63**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