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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峰。安丘市人民法院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2008)安管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被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江峰至今未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峰在XXXXXXXXX有XXXXX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峰在XXXXXXXX的收入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