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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鲍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刑初字第8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9月17日、2011年1月19日、2011年11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十一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十日;因吸毒于2011年12月6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鲍某和吴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大歌星唱歌时,吴某某提出向鲍某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鲍某因身边没有氯胺酮,于是电话联系“阿周”,以800元的价格向“阿周”购买了四包氯胺酮。后鲍某和吴某某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街二号街邮电局后面小巷内,将其中一包K粉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巡逻民警发现,二人在逃跑途中被抓获。民警在鲍某身上查获疑似氯胺酮三小包,在吴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氯胺酮一小包。经鉴定,查获的四包疑似氯胺酮重5.63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鲍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鲍某辩称,其身上扣押的三小包K粉,系用于吸食,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鲍某和吴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大歌星唱歌时,吴某某向鲍某购买氯胺酮。鲍某因身边没有氯胺酮,于是电话联系“阿周”(身份不明),以800元的价格向“阿周”购买了四包氯胺酮。后鲍某和吴某某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街二号街邮电局后面小巷内,鲍某将其中一包氯胺酮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巡逻民警发现,二人在逃跑途中被抓获。民警在鲍某身上查获疑似氯胺酮三小包,在吴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氯胺酮一小包。经鉴定,查获的四包疑似氯胺酮重5.63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鲍某的供述,证明其朋友吴某某提出向其购买K粉,其便电话联系“阿周”,以800元的价格向“阿周”购买了四包K粉,后其将一包氯胺酮交给吴某某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被抓获。被告人鲍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身上扣押的三包氯胺酮准备用于吸食,如果有人要购买,就卖给他人,每包赚100元。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鲍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其在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大歌星唱歌时向朋友鲍某购买毒品,后鲍某出去拿毒品,两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街二号街邮电局后面小巷内交易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被抓获。3、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鲍某身上查获三包毒品及手机一部的事实。4、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毒品的成分。5、被告人鲍某的劣迹材料。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鲍某经过的证明。7、被告人鲍某的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氯胺酮5.6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有劣迹,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故对被告人鲍某的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朝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程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