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荣善与徐臣条、谢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善,徐臣条,谢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善,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成宁市人,住咸宁市成安区温泉茶花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304250030。被执行人徐臣条,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57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807070214。被执行人谢秀珍,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系徐臣条妻子)。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62102400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善与被执行人徐臣条、谢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臣条、谢秀珍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善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陈迪明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锦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