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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潘永东与东莞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东,东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二法行初字第108号原告:潘永东,男,壮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原告潘永东诉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徐珍、审判员林冰洁、人民陪审员邓家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涉纠纷已得到妥当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永东负担。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巍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