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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周保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国,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周保国。被执行人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保国与被执行人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19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保国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所有冻结财产亦已全部解冻。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19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洪刚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杨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