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2014)东执字第35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苏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国际广场21层19单位。法定代表人赖锋,总经理。被执行人苏亮萍。申请执行人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亮萍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亮萍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湖支行账户62×××67有银行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海大道支行账户43×××61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亮萍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湖支行账户62×××67���款7万元、扣划被执行人苏亮萍在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海大道支行账户43×××61存款800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