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尚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素有疑心病,对我一向怀疑,不信任。常常酒后动手打我,致使我多次受伤,也拨打了110多次,派出所也多次劝解无效,夫妻间已谈不上感情二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我在2011年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1月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很好,虽然有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但是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我与原告在2014年9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于当日离家一直未归至今。我希望原告看在孩子的面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重新回到我的身边一起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13周岁,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3日原、被告因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近年来因原、被告夫妻双方交流沟通不畅,因此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出现一定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夫妻之间在一起共同生活时,缺乏有效交流沟通,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婚姻是人生大事,双方应该珍惜难得的缘分,双方应该共同尽心努力,同心同德构筑圆满婚姻家庭生活,因夫妻有和好希望,感情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