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覃某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覃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覃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农民。刘某甲、覃某申请执行刘某乙关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乙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覃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刘某乙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覃某十三个月(即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止)的赡养费共计3250元,并交纳本案的执行费50元。为此,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彰生审 判 员 钟光城审 判 员 刘日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