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炎与被执行人戴冰冰、徐月娥、张蕾、陈军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炎,戴冰冰,徐月娥,张蕾,陈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024-1号申请执行人唐炎,男,住本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戴冰冰,男,原住本市宣州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月娥,女,原住本市宣州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蕾,女,原住本市宣州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军海,男,住本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唐炎与被执行人戴冰冰、徐月娥、张蕾、陈军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冰冰、徐月娥、张蕾、陈军海应赔偿申请人279045.78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冰冰继承其父戴美红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有房屋一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戴冰冰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一幢,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责令被执行人戴冰冰、徐月娥、张蕾、陈军海在十日内履行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逾期本院将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利顺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