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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耦民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吴秀祥与霍其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祥,霍其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耦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吴秀祥,农民。委托代理人唐献华。被告霍其龙,个体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名人城市广场39楼。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龙雷,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了原告吴秀祥诉被告霍其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秀祥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秀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秀祥负担。审 判 长  仲正东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代理审判员  曹兆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