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208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海军绑架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20877号罪犯肖海军,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8)西法刑初字第8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海军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二○一三年八月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肖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贫困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