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忆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忆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990号原告沈忆新,女,汉族,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静安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忆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