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吕玉叶与胡洪福、吕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叶,胡洪福,吕美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098号原告:吕玉叶。委托代理人:应露,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洪福。被告:吕美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叶与被告胡洪福、吕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兆亮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永康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胡洪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亦涉及被告胡洪福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玉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