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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李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李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149号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俊毅。委托代理人林枫。被告李菊华,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