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8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德惠市德义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清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德义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卢清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305号原告德惠市德义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德惠市德靠路93号。法定代表人张道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清田,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德义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清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德义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德义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还原告10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00.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