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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李建军、李建军、李兴安、张凤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李建军,陈维新,李兴安,张凤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林。被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陈维新被执行人李兴安。被执行人张凤奇。本院在执行孙建林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李建军、李兴安、张凤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