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李建军、李建军、李兴安、张凤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李建军,陈维新,李兴安,张凤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林。被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陈维新被执行人李兴安。被执行人张凤奇。本院在执行孙建林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李建军、李兴安、张凤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