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方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272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1996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抢劫罪被原荆沙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接受杜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刘某“六合彩”报码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407892.5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人黄某某在法庭上发表“被告人方某某系累犯,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先后接受杜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刘某“六合彩”报码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407892.50元后,转报给其上线“阿军”,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赌博的事实,并在审判阶段退缴赌博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某、万某某、刘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依法调取的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原荆沙市沙市区人民法院(1996)沙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2010)刑监释证字第22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赌博的犯罪事实,其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退缴赌博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黄文灿在法庭上发表的相关公诉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方某某赌博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欣宫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