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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商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高越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商初字第00163号原告无锡市高越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康桥丽景花园18-49。法定代表人高浩泉。被告常熟市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法定代表人季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高越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高越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高越精密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高越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市高越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