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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潍坊三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三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潍坊三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被告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潍坊三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