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段上龙诉王北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上龙,王北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297号原告:段上龙,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北存,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段上龙诉被告王北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上龙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北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段上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上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上龙负担(免交)。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