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何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37号罪犯何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西毛村225号,因强奸罪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渭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真诚踏实改造;三、能积极参加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四、在担任监区风筒工期间,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该犯自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07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70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