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彭加林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加林,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4620号原告彭加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军,男,汉族,现年38岁,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彭加林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加林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加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加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易青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