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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彭加林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加林,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4620号原告彭加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军,男,汉族,现年38岁,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彭加林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加林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加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加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易青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