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洪执字第7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娣容申请范国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娣容,范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洪执字第763-1号申请执行人黄娣容,女,生于1954年3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范国洪,男,生于1971年12月1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娣容与被执行人范国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国洪除购买了位于射洪县金华镇郭家祠的房屋一套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7月17日本院已查封了该房屋,因该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3)射洪执字第7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黄娣容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王玉明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南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