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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黄海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099号原告:黄海,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守弘,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775821-6负责人:谭仁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忠,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甲8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证:66158203-6法定代表人:张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曲 莹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程